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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若干类汽车零配件可豁免重金属限制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贸发网 点击数727 更新时间:2011/4/28 14:48:37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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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11/37/EU号指令。根据该指令,若干类汽车的零配件仍可含有铅和镉等重金属。 虽然关于报废汽车的第2000/53/EC号指令,禁止在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汽车的物料和零部件含有铅、汞、镉或六价铬,但是也允许若干豁免情况,详情列于指令附件II。 部分豁免情况有届满日期。在届满日期前投放市场的汽车,可以含有被禁止在物料或零部件中使用的重金属。附件II列明,在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替换件,若是用于该日前已投放市场的汽车,则可豁免这项限制。这项豁免允许在禁令生效前已投放市场的汽车,可以使用符合原装零部件安全及品质规定的零配件来维修。 不过,用于较新汽车(即在2003年7月1日后、豁免届满日期前投放市场的汽车)的零配件,却不在豁免之列。换言之,该等零配件必须不含重金属,即使它们是用来替换原本就含有被禁重金属的零部件,也不会获得豁免。 新委员会指令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技术上不可能以非原装零配件来维修汽车。有些汽车系统本来就以含有重金属的零部件来制造,该等零配件根本不能装配到这些汽车系统中。换言之,该等汽车实际上无从维修,往往须被提早弃置。 因此,新例旨在修订报废汽车指令附件II,让该等汽车得以进行维修。新例规定,由2011年12月31日起,成员国须以委员会指令2011/37/EU新附件II取代第2000/53/EC号指令附件II。委员会指令2011/37/EU对附件II的修改包括: 1.以铅为合金元素:铅含量以重量计最高至0.35%的连续镀锌钢板,豁免范围和届满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前批准的汽车类别及该等汽车的零配件; 2.在零部件中使用铅和铅复合物:
新附件须由今年底起在欧盟27国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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