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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1871  更新时间:2011/5/5 16:59:3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建标标备[2011]6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苏建科函[2011]2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42-2011。其中,同意将第4.1.35.5.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4.1.3 应急避难场所每位避难人员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1㎡;

2、固定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2 ㎡。

3、中心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2 ㎡。

5.5.1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受相当于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主要构件应保持弹性,其它构件不应屈服;

2  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损坏部位对应急功能应无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在紧急反应处置期通过紧急处置后应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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