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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1871 更新时间:2011/5/5 16:59:3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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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标备[2011]6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函》(苏建科函[2011]2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842-2011。其中,同意将第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1、紧急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1㎡; 2、固定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2 ㎡。 3、中心避难场所人均避难面积不小于2 ㎡。 1 当遭受相当于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主要构件应保持弹性,其它构件不应屈服; 2 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损坏部位对应急功能应无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在紧急反应处置期通过紧急处置后应能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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