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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称将重点查办七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
作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章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点击数755  更新时间:2011/5/9 8:45:4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大力度,严肃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

       通知指出,《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突出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为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提供了有力武器。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准确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把依法查办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罪作为深入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使查办和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罪工作取得新成效。

       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必须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查办七个方面的案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滥用公司监管职责的渎职行为。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渎职行为。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行为。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食品合格检验结果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食品不检验以及错误出证、延误出证的渎职行为。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发生的环境监管失职罪。六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犯罪行为。要特别注意优先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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