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 审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根据《开展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的、统一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请、组织管理评审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并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以及具体承担评审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的特定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评审组织单位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二、三级评审组织单位,报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四)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的企业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应的评审单位,由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五)评审组织单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实行现场抽查。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资格的建议。
(六)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评分表等相关材料。
(七)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八)评审组织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结果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九)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十)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审单位的管理
(一)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专家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评审员; 5、有与评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背景或专业能力的,至少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的专业评审员,每专业不少于3名; 6、设有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7、配备兼职评审专家。兼职评审专家具备与承担评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至少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8、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格认定,并符合其有关规定; 9、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1、受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对指定申请企业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抽查、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包括评审员和兼职评审专家):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明; 4、其他相关资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的管理、技术、工艺的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兼职评审专家或专业评审员至少3名。并指定评审员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三、评审人员的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兼职评审专家。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3、兼职评审专家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须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评审员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5、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6、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7、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8、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并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3、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评审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1、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 2、申请企业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评审单位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3、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4、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员或评审专家的权利; 5、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五)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单位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实施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2、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3、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4、不介入与申请企业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5、主动接受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 6、不以评审人员名义从事有损于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名誉的活动。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 2、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附表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 附表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附表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附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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