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60号
关于防止麻疹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WHO)4月21日报告,截至2011年4月18日,法国、比利时、保加利亚、西班牙等欧洲33个国家今年已报告6500多例麻疹病例。为防止麻疹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法国等欧洲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法国等欧洲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咽痛,畏光,流泪,眼结膜红肿,皮疹及呼吸道炎症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欧洲国家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者或现场发现的麻疹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二、与麻疹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索取《就诊方便卡》,持有《就诊方便卡》可得到优先诊治。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三、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麻疹预防接种。如在国外发现麻疹症状的,应立即就医,以便及时得到诊治。
四、麻疹是一种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病毒存在于患者的眼结膜、鼻、口、咽和气管等分泌物中,病毒可以通过咳嗽、喷嚏、说话等经飞沫在空气中传播。主要预防措施是接种疫苗,在疾病流行区要注意保持室内通风,尽量避免到拥挤的公共场所。本病采取对症治疗为主,给予容易消化的富有营养的食物,补充足量水分;保持皮肤、粘膜清洁。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