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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订进口罐头食品检验草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点击数446  更新时间:2011/6/2 13:45:28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14月,台湾地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发布“进口罐头食品的检验法规草案”,该草案要求进口罐头食品应由官方批准厂家生产,进口应提供主管机构或主管机构批准相关组织签发的官方证书,官方证书内容应包括:

1、产品名称和批号;

2、罐头食品的pH值;

3、罐头食品的水活性(Aw)

4、官方证书序号;

5、厂家名称;

6、厂家代码/代号;

7、“产品适合人类食用”声明;

8、罐头食品pH值超过4.6;水活性(Aw)超过0.85(酸化罐头食品除外)时的消毒值(F0)

台湾进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法规内容详见:

http://www.fda.gov.tw/people_laws.aspx?peoplelawssn=1293&keyword=&classifysn=62

http://www.fda.gov.tw/news.aspx?newssn=7353&key_year=2011&key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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