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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规划规范》召开国家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1141 更新时间:2011/6/3 13:50:2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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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5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在大连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审查会。会议由城乡规划司主持,标准定额司、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有关专家、主参编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规范》编制组的汇报,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开展的前期基础工作全面扎实,提交的送审稿内容全面翔实,深度适当,重点突出。《规范》根据城市类型、规划层次及城市绿地种类,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城市绿地规划编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审查会原则通过《规范》送审稿。 二、为进一步做好《规范》送审稿的修改完善工作,会议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第一章“总则”,将《规范》适用范围调整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规范》内容做相应调整。进一步斟酌《规范》制订目的及绿地规划工作基本原则,要强调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要求。 2、第二章“术语”,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术语数量,进一步规范术语表述,并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做好衔接和协调. 3、第三章“一般规定”,应提出对各层次城市绿地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性要求,删除有关设置防灾功能、立体绿化、雨水收集等与绿地规划编制总体要求无关的条款。 4、第四章“总体布局”,应提出城市各类绿地的总体布局要求,强调绿地与城市格局、自然山体、水系的布局关系,简化各类公园绿地规模和停车配建指标。 5、第五章“公园绿地规划”,简化对公园绿地具体功能的要求,主要对公园绿地的规模、布局、服务半径等作出规定,删除容积率指标要求和公园运营管理的内容。 6、第九章“其他绿地规划”,应首先强调对中心城区以外各种自然生态绿地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以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及绿化隔离带为例,提出规划编制中应当明确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 7、要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与《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和衔接,避免出现内容上的重复和矛盾。 8、进一步修改和规范文字表述,采用条文的形式,作出规范性要求,文字表述简洁、明确。在修改条文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条文说明。 会议要求,编制组按照纪要及会上提出的具体意见,尽快修改完善《规范》送审稿,于六月上旬上报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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