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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7月正式施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814 更新时间:2011/6/14 13:29:2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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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6月10日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 管理办法在召回的责任主体、范围、时限、分级、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被视为召回主体。召回将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时,应当按规定程序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未有效消除缺陷的,将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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