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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将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赢得更多话语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2757  更新时间:2011/6/17 10:36:50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wml

  4月14日,在美屡屡受阻的华为,终于赢得了一次决定性的胜利。这场华为与摩托罗拉的知识产权诉讼,最终以双方就所有未决诉讼达成和解告终,摩托罗拉愿意向华为支付知识产权转让费用。这也是中国通讯企业首次在与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取得胜利。

    从走出国门开始就屡遭其他企业起诉的华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受到“进攻”的代表和典型。在不断诉讼的背后,华为却成为国内首屈一指拥有专利的企业。更重要的,以华为为代表的中国企业也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学会将专利与标准相结合,一方面应对国外企业在标准中滥用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抢得先机。

    构筑防守的“防电墙”

    经过4年多的激烈争论,当由海尔等企业联合提出的电热水器防电墙技术,2006年终于被正式列入新国标时,有赞美,也有质疑。赞美是因为制定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电热水器产品安全标准对于行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质疑则来源于“防电墙”技术属于海尔的专利技术,被写入国家标准之后,存在借助标准构建“技术壁垒”之嫌。

    在这样的“赞美”与“质疑”声中,海尔的防电墙标准却在2008年更进一步,顺利通过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61大会一系列的审定程序,被正式写入《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21)的最新版本中。海尔凭借其热水器产品研发的专利防电墙技术,即将成为改写国际标准的首家中国家电企业。海尔集团标准技术部主任王海军博士说,电热水器的漏电等安全问题,其实还有其他解决方案,海尔的“防电墙”技术,只是实现安全路径中的一种。因为国家的检测标准只规定了测试方法,但并没有限制具体解决路径,要实现检测指标路径很多,而海尔提供的就是“防电墙”。

    面对外界的众多议论,王海军和海尔却显得很淡定:“标准就如同一个载体,企业专利与其融合后无疑会更有生命力,也能让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不过,这并不是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的唯一出发点。”

    迎接进攻的“曙光”

    从组建中国的高性能计算机标准化组织,制定我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计算机标准,从理念进入实质性筹划阶段时,如今已是中国高性能计算机标准工作委员会代理秘书长杜敬就已经进入了筹划的队伍。

    杜敬清楚地记得,那还是在2006年的春天,当时国外服务器企业正在抓住高性能计算机产品升级换代的时机,抓紧制定和推出其自身的高性能计算机标准并与知识产权相结合,从而打造从芯片、操作系统到基础架构、存储、交换、应用等全方位产业生态链。

    一般来说,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国内客户在选择刀片式服务器产品时,更愿意倾向选择IBM等大公司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行业标准,如果还是各自为战,国内服务器企业根本无法同国外同行竞争。长期下去,中国的民族服务器企业必将失去技术话语权,并将支付高昂的知识产权许可费。

    针对这一情况,身为国内高性能计算机领军企业之一的曙光,觉得有必要号召整个产业联合起来,制定我国自己的高性能计算即标准。于是,2007年3月28日,由曙光公司牵头的中国高性能计算机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标委)成立了,国内23家高性能计算机“产、学、研、用”各方代表加入。作为曙光标准组专家的杜敬,也顺理成章地成为高标委的“元老”。

    如今,他对于高标委的知识产权政策,更是娓娓道来:高标委建立了《高性能计算机标准工作委员会知识产权政策》,原则上不反对在最终标准中采纳专利技术。但是,在权衡是否在高标委标准草案中采纳某一提案时,专题组可以考虑已经提交的对专利的披露声明。为利于最终高性能计算标准的商业应用,专题组在权衡技术性能和实施成本实质性相同的竞争性提案时,将采用国际通行的缺省义务和许可原则。

    在杜敬看来,只有国内服务器厂商结成产业联盟,设计并制定高性能计算机各模块标准和专利技术,才有可能在未来几年与国外服务器企业抗衡,并在国内服务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标准是技术发展的最高境界。把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无疑是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选择。”杜敬说。

    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技术、三流企业做产品”,曾几何时,这句在坊间广为流传的话,被很多企业奉为圭臬。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上甚至出现了高通公司这样专门以经营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作为主业的专业公司,既不做产品也不做技术,只做专利,并将专利想方设法放入各种标准,最终坐等收取高额的专利费。

    中国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标准)专利池管理中心副主任牛朝晖将国际上的标准专利企业分为3类:一类是以英特尔、IBM为代表的企业,他们不靠收取专利费来赢得市场,其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专利数量,更多是起防守作用;第二类是以索尼、汤姆逊等为代表的企业,既做技术标准和专利,也收取专利费;第三类是大多数的企业,专利很少,只能采取他人标准,缴纳专利费。因此企业在做标准时,一定要选择合适的专利政策,既要考虑标准中别人的专利,也要考虑自身的专利。

    目前,国际上对于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有一个通行的合理无歧视许可(RAND),它被视为国际标准知识产权政策的底线。ISO、IEC、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都希望知识产权持有人能够尽可能地及时披露与标准提案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倡导通过RAND原则来协调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之间问题。

    牛朝晖表示,这个原则也有自身的瓶颈,对于“什么是合理,什么是无歧视”并无明确界定。“之所以这个原则很流行,是因为它实际上对专利权人有利,最终的话语权也在专利权人手上,因此企业也一定要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中心公共事业部部门主管史少华指出,企业在将知识产权战略与标准战略相结合时,一定要先做好自身的专利,特别是要强调专利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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