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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通知明确“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 ||
作者:国家认监委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点击数575 更新时间:2011/6/21 8:51:3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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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进行说明。 通知指出,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各地质检部门、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实验室,3个月内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同时,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监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 通知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扩充完善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其建设成为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通知还要求,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按照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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