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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市标准化协会  点击数855  更新时间:2011/7/8 13:39:1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7月6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就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指标、微生物控制等问题进行了规范。《通则》将从9月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则》的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通则》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去年6月,卫生部曾就《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则》增加了新的内容,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其在食品中的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通则》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有害物质的限量问题,《通则》要求,企业对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进行加权计算,由企业制定限量并进行控制。对于致病性微生物,《通则》则明确规定,企业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之前的报道,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行业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国家标准,因此企业在生产准入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此次《通则》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该行业的规范和质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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