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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修订脱皮芝麻进口条件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苏检验检疫局 点击数569 更新时间:2011/7/26 13:45:29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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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公共检疫警告(PQA0730),通报从即日起,AQIS已开始执行修订后的脱皮芝麻(hulled sesame seeds)(来自所有国家)进口条件。下列品种无需进口许可证即可进口,但将抽样检查是否含带皮芝麻。 具体进口条件如下: 一、进口条件C8717 —— 源自谷斑皮蠹(khapra beetle)发生国的供人类食用脱皮芝麻 非商业化 1. 无需进口许可证; 2. 无需入境检疫; 3. 少量(最多500克)仅用于个人食用可予进口。超过500克须按照商业化条件办理; 4. 检验检疫人员须对芝麻进行检验,查看是否有活昆虫,是否被土壤或禁止入境的种子污染,并核实芝麻是否脱皮。如发现芝麻未受污染,且脱皮,即可检疫放行; 5.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活昆虫和/或被土壤、禁止入境种子污染,货物须按照AQIS认可的方法处理; 6. 如果带皮/整粒籽存在,则芝麻籽必须再出口、销毁或按以下条件热处理: A)中心温度达到95℃,热处理不低于24小时(50%相对湿度)(T9574);或 B)中心温度达到85℃,热处理不低于48小时(50%相对湿度)(T9568)。 商业化 进口商责任 1. 无需进口许可证。 2. 进口前,进口商有责任核查当地、州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 3. 在货物抵达入境口岸前,进口商必须联系AQIS地区办事处,确认货物查验和处理安排。 4. 进口商须承担AQIS所有相关收费; 5. 芝麻籽必须不携带活昆虫、土壤、病症、禁止入境种子、其他植物材料(如叶,茎材料、果肉、豆荚材料等)、动物材料(如动物粪便、羽毛等)和任何其他存在检疫问题的外来污染物; 6. 每批货物必须使用干净的新包装。 7. 整个集装箱装载(FCL)货物 除上述规定外,下列规定适用于整个集装箱装载(FCL)货物: (1)包装商声明:说明集装箱清洁,无土壤、植物和动物残渣和昆虫污染; (2)临装载前官方签发的国际植物检疫证书。 (3)FCL集装箱内的木材包装、托盘、垫木在到港时,除非能证明已按照AQIS认可的方法处理过,否则必须接受检查和处理。 检疫程序 8. 所有货物在到达时均须接受检疫官员查验,以核实芝麻籽已脱皮,且不含有检疫风险物质; 9. 芝麻是谷斑皮蠹的已知主要寄主。所有的商业化货物都必须在装船前或是在抵达澳大利亚时进行强制性熏蒸,以溴甲烷(80g/m³),21℃,持续48小时(T9056)处理; 10. 如果是在抵达澳大利亚时熏蒸,检疫人员必须在处理前进行检查,以确保货物包装可透气,且其堆放不影响气体渗透和循环; 11. 装运前熏蒸也可接受,但必须附带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或由被认可的离岸处理机构签发的根据T9056熏蒸规定实施处理的熏蒸证书。到港后,货物必须接受检疫人员检查,以确认货物包装是否是透气袋。如果芝麻装在气密性包装袋中,则熏蒸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声明,芝麻在包装前接受了熏蒸处理。如果没有相关认证,则货物到港后需进行再处理; 12. 正确认证的FCL集装箱将:在货物达到后,接受检疫人员后箱检查(tailgate inspection);或者运往隔离检疫场(Quarantine Approved Premises)由检疫人员开箱查验; 13. 经过检查,如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则货物可检疫放行。 条件C8717详见: http://www.aqis.gov.au/icon32/asp/ex_casecontent.asp?intNodeId=8933667&intCommodityId=8981&Type 二、进口条件C8715 —— 源自非谷斑皮蠹发生国的供人类食用脱皮芝麻 各项规定与条件C8717基本类似,在商业化货物的检疫程序中,无强制性熏蒸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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