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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开征使用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香港贸发网  点击数468  更新时间:2011/8/24 9:30:43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宣布,于2012年财政年度向进口食品到美国的进口商,以及美国食品供应链内的本土及外国食品设施开征使用费。新费用将于101生效,直至2012930为止。有关人士可于1031日前就新征费事宜提交意见,作为实施2013年财政年度使用费措施的参考资料。

2012年财政年度内,若以下例行巡查工作需要在外国进行,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将征收每小时224美元或335美元的费用。

食品设施再巡查:该局在巡查时若发现食品设施不合格,会再次巡查,以确定有关食品设施能否有效落实改善措施,以符合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要求。该局将就再巡查工作征收费用。此外,设施如未能遵守《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第402条或403w)条内的法定或监管规定,均会被视作不合格。不过,若只涉及技术性问题,而非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有关设施将不会被视作不合格。为向外国食品设施的美国代理收取使用费,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为「再巡查」作出释义,意即该局巡查发现食品设施违反《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的食品安全规定后,再委派督察或人员进行一次或多次巡查,便被视为「再巡查」。

违反回收令:若商号未有执行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下达的回收令、未有遵从局方指定的回收方式或未有向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提供回收令的相关资料,该局可向其征收使用费。

进口再检查:该局必须进行两次检查才会征收使用费:

1)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第801条进行检查,并发现有关进口违反《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及(2)根据第108条再进行一次或多次检查,以确定有关进口是否已符合要求,并令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满意。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决定,最少在以下4种情况下会征费:(1)再检验进口食品令其符合规定,(2)进口商要求被扣留的货品入境,(3)要求撤消未经检验不得放行产品的进口警报,以及(4)销毁被拒入境的食品。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要求有关人士于1017日前提交资料,以便在制订指引时考虑征费对小型企业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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