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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713 更新时间:2011/8/26 13:57:5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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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社会监督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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