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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就活狗进口规定修订建议征询意见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点击数724 更新时间:2011/9/22 9:28:35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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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验局(APHIS)近日向利益相关方征求2008年农业法案下关于活狗进口规定修订的评论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农业法案对《动物福利法》进行了修改,禁止从世界各地进口以再销售为目的的活狗,除非是健康、接受过必要的疫苗接种,且大于六个月的狗只。但也有限制条件的豁免:(i)进口的狗只为研究或兽医治疗的目的;(ii)经过合法程序从大不列颠群岛、澳大利亚、关岛或新西兰进口到夏威夷的狗只,只要狗只大于六个月。 为了适应修订的法规,APHIS拟议要求以再销售、研究或兽医治疗为目的的进口到美国大陆(全美28个州和阿拉斯加)和夏威夷的活狗必须附有APHIS发布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进口许可证必须包含以下信息:欲出口至美国大陆或夏威夷一方的姓名和地址;欲进口至美国大陆或夏威夷一方的姓名和地址;进口活狗的数量、品种、性别、年龄、毛色、标记以及其他相关识别信息;进口目的;装载口岸和运输方式;进入美国大陆或夏威夷的口岸;拟议到达日期;到达美国大陆或夏威夷后,狗只交付者的姓名和地址,若进口狗只为研究目的,要有将被用于研究、试验或试验设备在USDA注册号。此外,必须在拟到达日期的30天前申请进口许可证。 另外,进口的狗只也必须附有原始的健康证明以及英语书写的有效狂犬病接种证明,而用于特殊研究目的或兽医治疗,及进口到夏威夷和特定区域的狗只则可豁免。同时法规还规定,在第一只活狗到达美国大陆或夏威夷时,接收狗只的人或单位必须在口岸向海关出具进口许可证和任何可用证明或兽医治疗协议书。 最后,任何因不符合上述要求被拒绝进入美国大陆或夏威夷的狗只会从美国撤离或被APHIS官方扣留。进口活狗的一方要求承担看护(包括合适的医疗护理)、罚款和扣留的费用。这些措施旨在对不符合《动物福利法》第18条或拟议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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