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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召开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际商报 点击数635 更新时间:2011/9/29 14:20:4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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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的《餐饮服务经营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卫生部、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等的11名官员、专家,以及来自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部分餐饮企业等起草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参加审定会的专家一致认为,该标准的内容具有广泛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对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和促进企业完善安全设施及提高安全意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据悉,这一国家标准在经过最后修订完善后将报送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 据悉,商务部是这一国家标准的归口管理单位。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流通发展处副处长陈泽亚在审定会结束时就下一步商务部关于标准化的工作提出了思路和要求:一是要把从注重标准制定数量向注重标准制定的质量转移;二是要把标准的制定和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三是要广泛吸引企业单位参与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来;四是要对优秀标准进行推荐和学习;五是在重点省市开展标准宣传贯彻试点工作。 国标出台有利于规范市场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餐饮市场问题很多,各地均出台餐饮方面的地方法规,包括各种标准、规范或管理办法,但争议的分歧焦点不少。《餐饮服务经营安全要求》一经推广后,对统一全国餐饮服务经营安全,保障食品安全,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他说,现在许多全国性餐饮企业跨地域连锁经营,各地标准不一、政出多门让企业无所适从,不利于其全国扩张发展;对消费者也不利,因为有的是硬性规定,有的则模糊(如有的规定可以带酒水,有的则不准);另外,对各级政府部门而言,也缺乏管理执法的依据。 新的《要求》内容很细:环境卫生、环境标准,设备设施要求,餐具用具要求,人员、饮料、添加剂,甚至灶间烛台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中国烹饪协会行业发展指导委员会主任许云飞告诉记者:此项国家标准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的2008年即已经立项,属于行业强制性标准,但只是部分条款的强制,而不是全部内容的强制。相关专家正对此进行征求意见及修订完善,最终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实施。 餐饮法规不应政出多门 记者发现,最近卫生部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之后又颁发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统一采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以“笑脸”、“平脸”和“哭脸”的卡通图形分别表示三个等级的食品安全状况)。 “各个部委均出台管理法规,多了就容易乱,”洪涛表示,餐饮属于高竞争性领域,政府不应该管制过度。政府的职责应体现三方面:保护竞争,防止垄断;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 洪涛希望通过媒体呼吁,餐饮行业相关法规多了,就不容易形成一个体系。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法规应围绕如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政府各部门制定法规必须以此作为依据;二是政府各个部门出台的法规,应该无缝对接,必须统一,不能政出多门;第三,颁布全国性的行业标准之后,地方性的标准应该一律作废。他认为,各种标准规定太多了,无疑将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政府管理成本,这些最终也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但许云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不同看法。他说,《餐饮服务经营安全要求》不涉及食品安全,只是针对餐饮企业在提供服务以及经营过程当中的一些安全内容,其他如餐饮企业的财务安全等也涵盖在内。另外,这项国家安全标准,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出台的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进行相互衔接,并不存在冲突。他同时断言,“新的国家标准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其目的是对一些事项进行明确细化,进行规范性约束,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目的。准确地说,应该理解为:在规范、约束的同时,对企业合法持续经营起到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