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世界技术标准体系版图》 点击数1971 更新时间:2011/9/30 11:24:14 文章录入:wml 责任编辑:wml | |
|
|
权利: (1)可以参加CEN全体大会、部门会议和认证委员会,但无投票权。 (2)如果履行了明确的标准,这些会员国就可以成为CEN的成员国。 (3)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CEN技术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 (4)可以在本国复制和出售CEN标准查询草案。 (5)根据CEN和CENELEC章程10(CEN/CENELEC分配和销售政策)的规定,可以出售已经作为国家标准的欧洲标准。 (6)出售CEN出版物,例如CEN目录,要符合CEN和CENELEC章程10的规定。 义务: (1)承诺遵守CEN所订规则和章程,以及国内章程和CEN全体大会和管理局的有关决议,尤其是金融债务。 (2)把欧洲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实施时,应使用本国语言或者CEN中的某一种官方语言,并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撤消与欧洲标准不一致的国家标准。 (3)向CEN管理中心通报所有的新的国家方案,并对在制定标准的领域中与信息提供相一致的国家工作进行停顿,例如在欧共体指示98/34/(Directive 98/34/EC)中提到的。 (4)严格应用CEN和CENELEC章程10。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