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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625 更新时间:2011/10/2 13:39:4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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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上条规定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复审、核实。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公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或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第十四条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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