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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作者:李松战  文章来源:洛阳日报  点击数614  更新时间:2011/10/10 16:30:4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今日从市发改委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5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本月起,我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这意味着今后如果物价涨幅达到一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将获得相应的价格临时补贴。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负责人介绍,建立上述机制,以国家确定的“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为原则,将采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调整保障标准等手段,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体造成的生活压力。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按照联动方案,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为:保障标准调整前或调整后,连续3个月,每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在此指数未编制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即CPI代替)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我市本年度预期价格调控目标(如有年份跨度,适用所在年份预期调控目标);如果当月CPI涨幅回落至本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之内,暂停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额度=本区域现行城市月低保标准×当月CPI涨幅;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现行城市区城市月低保标准×当月CPI涨幅;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贴额度=本区域现行农村年低保标准÷12个月×当月CPI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额度=统筹地区现行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0%。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发放办法: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其后CPI涨幅达到或超过本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的月份,计算发放价格临时生活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自启动联动机制当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发放。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今后将密切监测市场价格运行情况,适时提请市政府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将这一福民惠民措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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