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甘肃出台基本药物样品标准备案细则
作者:李开银  文章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数673  更新时间:2011/10/10 17:51:4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联合出台《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备案工作。

    《细则》规定,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要将供货药品样品清单和样品实物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备案样品、数量须满足法定标准检验的3倍全检量,样品批号须与首次供货药品批号一致,如首次供货药品为多批次,可留存一个批次样品。备案样品除药监部门用作复核、比对和检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备案样品保存至该药品有效期结束。

    医疗机构在进货验收时,除索取法律规定的证明资料外,还须向供货企业索取《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回执》和通过备案的《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清单》。不得购进没有取得上述回执的基本药物。

    甘肃省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工作,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及时上报。必要时由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取同品种、同批号备案样品进行比对性复核检验。备案样品经检验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由甘肃省局稽查局依法查处。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