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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车辆认证标准及对进口汽车的准入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点击数1203  更新时间:2007/3/21 16:57:47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Chinagb

 

 

  5、针对车辆的环保要求

 

  20051012日,俄政府第609号决议批准了专门的技术规定--《关于对俄联邦境内行驶的汽车有害(污染)物质排放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自其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即2006422日起,任何一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行驶的汽车,其包括污染在内的有害物质(一氧化碳, 碳氢化合物, 氧化氮和分散粒子)的排放量应不低于欧洲2号排放控制水平。此项规定适用于在俄境内新生产的以及运入俄境内的所有汽车。该项技术规定对环保标准的要求逐步严格:自200811日起,汽车的环保标准不应低于欧洲3号排放控制水平,自201011日起,不应低于欧洲4号排放控制水平。

 

  此外,自2006422日起,俄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放行新车的海关,都必须填写含有汽车环保等级的新式汽车证书。对于那些旧车和已经在俄境内行驶的汽车(包括进口汽车),不要求环保等级认证。但2006422日以后运入俄境内的旧车,为办理海关手续、领取汽车证明以及在俄境内行驶,则必须在俄技术监督署设立的任一认证机构领取品质合格证书。

 

 

 

 

  二、俄罗斯对进口车辆的管理

 

  俄罗斯对于外贸活动实施开放性管理,除特别规定需要许可证经营的品种外,一般商品的进出口处于放开状态。经向俄经贸部主管官员了解,汽车不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进口车辆在通过认证并取得车辆型号批准书后,便归入一般商品,任何公司只要公司章程允许,皆可从事该商品的外贸业务。

 

  俄罗斯对商用车的进口管理比对小轿车更为宽松,没有报关地点的限制,也不征收消费税,只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俄罗斯采用本国制定的外贸活动商品目录,与国际标准HS编码系统不完全接轨。按照国内对商用车辆的划分原则,俄罗斯对于该类车辆的进口关税大致分为5%10%15%20%四档,增值税的统一税率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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