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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67号) | ||||||||||||||||||||||||||||||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420 更新时间:2011/10/20 11:40:5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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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生产的3个中药品种列为首家保护中药品种(见附件)。同品种生产企业应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申报同品种保护,逾期不申报的,应停止生产;若继续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并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目录(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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