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两项食品标签新标准进一步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 --不允许利用产品名称欺骗消费者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点击数1652  更新时间:2005/9/12 9:17:5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1988年,我国首次制定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993年,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另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使我国的食品标签管理全面纳入了标准化的轨道。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要求生产企业标注食品的质量(包括安全)信息,改变了当时食品标签混乱的状况,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这次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是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第二次修订;《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是《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实施后的首次修订。两项标准的名称都有了变化,"预包装"是为了与裸装食品有所区别(裸装食品不在这两项标准的规范之列),"通用标准"与"通则"含义相同。"特殊膳食用"则直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法典名称,比"特殊营养"更加贴切。

与原标准相比,修订后的两项国家标准增加了必要的内容,提高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合理修订了原标准中不易操作的条文。修改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保质期、保存期与《食品卫生法》不协调的条文;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标签标示值与检测值的允许偏差、允许在食品标签上作营养声称及标示营养知识。二是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我国的食品标签标准充分考虑了修订后的国际标准,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条文,我们都作等同或等效采用。同时,还将国际食品法典的指导原则即营养声称指南纳入其中。三是增加了必要的条文。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营养成分含量、营养成分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的标示方法等。四是与国家有关规定协调一致。近些年,有关部门颁布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这些规定中涉及食品标签的内容都纳入到修订后的标准中。

新标准的变化十分明显。新标准进一步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不允许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而欺骗消费者。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标签上必须使用同一字号。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新标准要求必须标示具体的名称。如要求不能只标示防腐剂、甜味剂的,必须标明苯甲酸钠、糖精等。较长时间贮存不易变质的包装食品,如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盐、固态糖等,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新标准提倡并鼓励一般食品标签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分。新标准还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示营养素含量水平声称、营养素含量比较声称和营养素作用声称。如低能量、低脂肪、低(无)胆固醇、无糖、高钙,并可以在标签上标示"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等营养知识。新标准还明确了营养成分的标示方法及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要求。

两项标准发布前均按有关规定向WTO各成员进行了通报,有关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提出了评议意见,在修订这两个标准时充分考虑了WTO各成员国的意见。

考虑到广大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标准发布后留有一年半的实施过渡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要求各地质检部门立即开展该标准的宣贯,并提醒广大食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明年10月1日这两个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