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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出警示通报 加强对输日 豌豆、青刀豆等质量安全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TBT-SBS网站  点击数1776  更新时间:2007/3/28 16:33:21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Chinagb

 

    
    2007年3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警示通报,加强对输日未成熟豌豆、青刀豆及其简单加工品、糯米粉种植、加工、包装、储运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具体内容如下: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接我驻日使馆通报,日本厚生劳动省从我输日的新鲜豌豆中检出多效唑(Paclobutrazol)、青刀豆异丙葳(ISOPROTHIOLANE )和糯米粉甲胺磷(Methamidophos)残留超标,并以此为由对我输日未成熟豌豆多效唑、青刀豆及其简单加工品异丙葳、糯米粉甲胺磷的入境监控检查比例提高到50%。为确保我上述输日产品符合日方要求,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关于我输日未成熟豌豆(HS编码为0708100000、0710210000)、青刀豆及其简单加工品(HS编码为0708900000、0710290000)、糯米粉(HS编码为1108190000)的警示通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并通报相关企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加强对输日未成熟豌豆、青刀豆及其简单加工品、糯米粉种植、加工、包装、储运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输日未成熟豌豆、青刀豆及其简单加工品、糯米粉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输日未成熟豌豆多效唑、青刀豆及其简单加工品异丙葳、糯米粉甲胺磷(日方限量标准均为0.01mg/kg)残留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允许出口。

    三、在对输日未成熟豌豆、青刀豆及其简单加工品、糯米粉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总局。

    本警示通报的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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