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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五项制度强化处方药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487  更新时间:2011/12/1 9:12:44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职在岗履行职责,做好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结合辖区内药品市场监管实际情况,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入手,采取五项制度加强驻店药师在岗管理,规范药师职业行为,确保驻店药师在职在岗,切实履行药师职责,为辖区群众提供良好的用药环境。

  一是实行药师签名报备制度。凡在南川区内各药品零售企业内任职的药师必须将亲笔签名报该局备案。亲笔签名一式两份,一份留分局备案,另一份留药店存档。定期对照存档档案检查各种记录,确保药师规范履职。

  二是药师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各零售药店在新开办或变更药师的过程中,按照药师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严格审查拟聘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药师的注册情况、审方水平、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等情况。各药品零售企业聘请药学初级人员为药师的,严格审查,如有伪造材料的,一经查实,将三年内不得再聘该药学初级人员为药师。

  三是量化管理制度。实行药师签到制;药店将药师资格证书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工作时间内,药师须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药师不在岗时要挂牌明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在营业场所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和途径,广大群众可随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等。

  四是零售药店药师请假实行备案制度。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报分局备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20天,长期请假的驻店药师,分局将建议药品零售企业辞退驻店药师。对请假未报备案,经区局检查发现未在职在岗的,依法按未在职在岗相关规定处理。

  五是在岗督查制度。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及电子监控系统时时监控等督查方式,加大对药师在职在岗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发现有药师无故缺岗行为的药店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情况未改善者,对照承诺条款,严格依法处理。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接受信件、电话、网络等多渠道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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