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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标准网 点击数1340 更新时间:2011/12/9 8:35:5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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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函[2011]14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我部决定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1年12月2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或标准编制单位。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姜宏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曹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A座9层100029 电话:(010)66556220 (010)84665091 传真:(010)66556218 (010)84665087 邮箱:caolei@sepacec.com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征求意见稿)》 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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