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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守则标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03 更新时间:2011/12/12 16:48:0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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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专业守则 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 第一章 守则制订过程及有关背景简介 1.1 守则筹委会的设立和守则的制订 1.1.1 一九八二年,一个国际顾问团在「香港教育透视」报告书中建议成立一个「香港教师组织」,藉以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 1.1.2 教育统筹委员会第一号报告书(一九八四年十月)不赞成设立教师组织,但建议编纂一份教学专业的“守则”,从而提高专业意识。 1.1.3 教育署于一九八七年六月按教育统筹委员会建议(注一)组成了「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守则筹委会)(注二),以代替国际顾问团在检讨香港教育的报告书中提出设立「香港教师组织」的建议。 1.1.4 守则筹委会工作历时三年(由八七年六月至九○年六月),经过广泛的咨询,制订了《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一九九○年十月公布(当时每位在职教师均获发给守则一份)。 1.1.5 守则筹委会基于以下目标而制订守则: (1) 在教育专业人员中发扬专业认同感。 (2) 通过制定一套共同承认、共同努力的道德准则,提高教育专业人员的士气。 (3) 透过制定教育专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为他们提供自律指引。 (4) 为教育专业人员提供指引,以维持高水平的教育。 (5) 强调教育专业对社会的责任,从而争取社会各界的信任与支持。 (6) 加强专业化,提高教育专业的自主权及社会地位。 (7) 促进教育政策制订的民主化。 (8) 促进社会民主。 1.1.6 守则筹委会认为,在拟定守则的同时,必须对守则的执行方法提出建议,并且建议立法成立「教师公会」,作为教师的专业组织,负责执行守则,维持专业纪律。 1.1.7 筹委会建议分三阶段开展教师公会的筹备工作,并在一九九一年邀请所有教育团体,选出工作小组,名为「香港教师公会筹备小组」;筹委会随即解散。 1.1.8 在一九九二年初,筹委会与筹备小组向教育统筹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联合意见书,提出成立教师公会的大纲。
1.2 操守议会的成立 1.2.1 教育署按教育统筹委员会的建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组成了操守议会(注三)。操守议会研究了职权范围,也研究了九○年公布的守则,认为在缺乏具体案例作为基础的情况下,没有可能拟订应用准则,只能拟订一套原则性的条文。九○年公布的守则已是一套原则性条文的最佳蓝本,而且经过了广泛咨询,得到了教育界广泛的接受,在付诸实践前,实难予以修改。因此,操守议会决定以九○年守则作为执行工作的基本依据。 1.2.2 自守则初次公布,至今已有五年,相信很多新入行的教师未必有机会阅览守则的全文。直到目前为止,这守则是教育人员专业操守的唯一准则,对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均极其重要。有见于此,操守议会决定重新印行守则第二、三两章全文(注四),以期现职教师均能人手一份,藉以提高业内人士的专业操守。 注一: 教育统筹委员会建议「透过教育署的统筹,去鼓励教师、校长、校董会及办学机构相互合作,编纂一份教学专业守则,从而提高专业意识。该守则规定教师在执行专业职责时行为上的道德标准,而所有检定及准用教师都应遵守。」 注二: 一九八六年十月,教育署召集了六十三个教育团体的代表举行会议,讨论成立及选出代表参加该守则筹委会,结果由各组别选出了二十五个团体代表组成了守则筹委会。筹委会于八七年六月举行了首次会议。 注三: 操守议会成员共二十八人,其中十四人由教师直接选举产生,十一人由教育团体互选代表出任,其余三人(一人为教育署长代表、二人为业外人士)由教育署署长委任。 注四: 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编订之《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一九九○年十月)全书共四章,第一章为序言,第二章为守则,第三章为权利,第四章为建议执行办法。 【备注:教育署已经于2003年1月1日与教育统筹局合并成为一个新机构,新机构仍称为教育统筹局。】
2.1 对专业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凡是可以促进学生身心成长的活动,都应该努力不懈地改进,以满足社会对专业的期望。 2. 应坚持专业自主是教育专业履行其社会职责的必要条件,并致力于创造有利于专业自主的工作环境。 3. 应努力保持教育专业的荣誉、尊严与情操,努力维护专业的团结,和衷共济。 4. 应透过各种学习途径不断提高专业才能,充实对教育及世界发展的认识。 5. 应不断促进公众对专业的认识,以维持崇高的专业形象及有效的公共关系。 6. 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努力提高专业水平,执行专业判断。 7. 应努力把教育建成富理想、具成果的专业,以吸引更多贤能。 8. 应努力增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了解与尊重,促进不同种族之间的和睦相处。 9. 应致力维持及开拓专业内的沟通渠道,以保障专业的健康发展。 10. 不应从事有损专业形象的工作。 11. 不应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作宣传。 12. 不应接受可导致影响专业判断的酬金、礼物或其他利益。 13. 以专业工作者身份发言时,应首先声明发言的资格、发言的身份和发言的实质代表性,若发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须澄清发言者与受益者的关系。
2.2 对学生的义务 专业教育工作者应努力让学生认识到,他们是未来社会的栋梁。因此引导学生发掘自己的潜能,激励学生的探究精神,鼓励学生确立有意义的人生目标。
1. 应以教育学生为首要职责。 2. 应以学生的德、智、体、群、美五育发展为己任。 3. 应对自己的教学质量负责。 4. 应尽力分担改善学习环境的责任。 5. 应根据学生的个别情况及学习能力,尽量因材施教。 6. 对学生的期望,应以学生的兴趣、需要及能力为依据。 7. 在教学过程中,应关心学生的安全。 8. 应给予学生公平的学习机会。 9. 应与学生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关系。 10. 任何时候都以公平、体谅的态度对待学生。 11. 不应因种族、肤色、信仰、宗教、政见、性别、家庭背景或身心缺陷等原因而歧视学生。 12. 应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价值,建立自尊。 13. 与学生讨论问题时,应尽量保持客观。 14. 应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作出理性的判断。 15. 评论学生时应具建设性。 16. 应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 17. 应致力培养学生精益求精的精神。 18. 应培养学生民主精神,教育学生尊重他人。 19. 应鼓励学生尊重老师,不作恶意批评。 20. 应确保有关学生表现的报告具真实性和客观性。 21. 非因专业或法律上的需要,不应泄露学生的数据。 22. 不应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以谋私利。 23. 不应将专业性的教学工作交付非专业人士执行,有需要时应寻求其他专业的协助。 24. 在执行专业职务中若发现有儿童被虐待,应向当局举报。
2.3 对同事的义务 成功的教育,有赖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者的合作。因此,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视同事为专业工作者,不因地位、职能、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加以歧视。 2. 应以学生利益为重,与同事衷诚合作。 3. 应支持同事执行专业责任,鼓励其发展潜能。 4. 应与同事分享种种观点与资料,以利于专业发展。 5. 应尊重学校行政当局的合法权力。 6. 对于有违良知的行政政策和措施,应首先循专业内的途径提出异议。 7. 作为行政人员,应尊重同事的专业地位,给同事以充份的机会对校政提出意见。 8. 在作出决策时,应使有关同事有充份参与讨论的机会。 9. 应致力建立同事间的融洽关系,减少误会;指导工作时,应客观而具建设性。 10. 对某一同事作出报告时,应容许该同事知道报告内容。 11. 对其他同事作推荐或证明时,应以公正、真实为原则。 12. 不应破坏学生对同事的信任及尊敬。 13. 不应恶意损害同事的专业信誉与事业前途。 14. 不应故意使同事难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评同事时,应谨慎地避免伤害其自尊。 15. 应以公正原则处理对同事的投诉。匿名投诉应不受处理。 16. 除非事前知会对方,不应对同事的专业活动作批评。
2.4 对雇主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遵守合约和承诺。 2. 不应因私利而忽略正职。 3. 应尽其所能提供专业服务。 4. 应积极促进学校/服务机构政策的改善。 5. 应贯彻执行有利于教育的学校政策和指示。
2.5 对家长/监护人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应认识到教育学生是学校与家长的共同责任,因此: 1. 应尊重家长有询问、被咨询及获知子女情况的权利。 2. 应与学生家长建立友善合作的关系。
3. 应与家长交流对学生成长有助的资料及心得。 4. 应尊重家长对其子女教育上合乎情理的要求。 5. 应如实向家长反映其子女的学行表现。 6. 应尊重每个学生家长背景上的特殊性及应对所获悉的家庭私隐保密。 7. 应协助家长维护其子女在人身上、学业上的权利。
2.6 对公众的义务 一个专业教育工作者: 1. 应尊重法律及社会接受的行为准则。 2. 应与公众合作,共同了解学生目前及未来的教育需要。 3. 应以身作则履行公民的义务。 4. 应积极支持及推广公民教育。 5. 应关注小区建设及参与小区活动。 6. 应注意时事,关心社会问题,并致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7. 当公众意见分歧时,应教导学生尊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8. 应把尊重人权的教育视为要务。 9. 应致力培养学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识。
3.1 一般权利 作为公民,专业教育工作者应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及基本人权。
3.2 作为专业工作者的权利 作为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有权: 1. 根据专业所建立、保持及执行的专业及道德准则,注册或领取执照。 2. 在教、学自由的环境中工作。 3. 在教育政策、教学工作、小区关系各方面,参与及影响涉及专业服务的决策。 4. 对各种数据和观点,包括有争议性问题,运用专业判断加以陈述、演绎和批判。 5. 通过学习、进修、考察等,维持及提高专业水平。 6.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专业判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7. 拒绝透露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 8. 争取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9. 对教育问题公开发表意见。 10. 当其专业职务受服务机构的措施影响时,要求出席有关会议及发言,并索阅会议文件。 11. 在不损其专业职责的前提下,兼任公职并得为兼任公职而享有合理的公假。 12. 拒绝与职务无关的非专业工作。
3.3 作为雇员的权利 作为雇员,专业教育工作者有权: 1. 谋求与其资历相符的职位,并获公平考虑。 2. 继续受聘,除非通过公正的程序,确立解雇或终止聘任的理由。 3. 在签订聘约前,获得聘任条件及规例的详尽书面通知。
4. 享有充份保障个人身心健康、安全及财物的服务环境。 5. 获悉对其本人的评核程序并提出意见。 6. 要求如实获悉对本人优缺点的评核,在需要时提出申诉。 7. 不因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影响其受聘或续聘条件,及其升职机会。 8. 在有任何措施将影响其受聘情况时,迅速接获对有关措施的书面解释。 9. 获得对其投诉的公正处理,并以包括仲裁在内的正当方法解决纠纷。 10. 参加职工会,参与保障雇员权益的活动。 11. 对不合理的合约条文循各种正当途径提出异议。 12. 在申请其他职位时,获原雇主发给确实数据的离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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