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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点击数561  更新时间:2011/12/15 8:48:36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港口建设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建立健全港口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港口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推动我国港口现代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经研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意由交通运输部筹建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见附件1)。筹建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征集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按照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原则向有关单位发函征集委员人选,并将征集委员函在本单位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拟定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根据委员人选征集情况,筹建单位与包括委员推荐单位在内的有关方面协商形成技术委员会初步组成方案。

    (三)研究标准体系框架。筹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技术委员会所负责领域的国家标准体系框架进行研究,形成本领域国家标准体系表。

    (四)提出拟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领域,与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提出本技术委员会拟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清单。

    (五)拟定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组织准备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将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报筹建单位审查。

    (六)报送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筹建单位将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复,同时将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成立材料)。成立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通知筹建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

    二、注意事项

    筹建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筹建过程中筹建单位应加强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做好技术委员会筹建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对筹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及归口的国家标准领域等做进一步调整。

    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做好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

    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    肖寒
    电话:010-82262649  E-mail:xiaohan@sac.gov.cn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胡恢洵
    电话:010-82262930  E-mail:huhx@sac.gov.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筹建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doc

  附件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方案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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