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江苏拆迁裁决员被指无资质上岗 | |
作者:王世宇 刘宇…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1097 更新时间:2012/1/6 10:00:5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
|
常州拆迁裁决员持有的上岗证其实是一张培训结业证,有“学习成绩合格”字样。 因为拆迁纠纷,江苏省常州市两名市民对拆迁行政裁决员的资质提出质疑,认为该省的拆迁行政裁决员均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上岗。对此,两人分别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江苏省住建厅”)申请信息公开,该厅回复称未经授权颁发此证,随后仅提供了裁决员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复印件。拆迁户聘请的律师将此事公布在网上引发争议,有法律人士就此质疑此前裁决均涉嫌违法。 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 去年10月底,江苏常州市民梅国成向该省住建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陈海藏、范育丹、周志法等3人的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梅国成的妻子胡珍秀表示,因为面临房屋拆迁,他们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下面的一个部门进行调解,按照调解方案,将对他们进行异地安置,他们对此表示不满。“调解人员是个退休的老头,我们对这些人的合法身份表示怀疑”。 江苏省住建厅去年11月18日回复了梅国成的信息公开申请,称拆迁行政裁决员经培训合格批准上岗,目前“暂无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有效期的相关明确规定”,并随后附上了3人的上岗证复印件。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伟介入此案后,看到上岗证复印件,认为这些行政裁决员的上岗证存在问题。 南都记者查看这些上岗证的复印件发现,这其实是拆迁裁决员参加培训的结业证,标有“拆迁裁决人员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字样。落款为江苏省建设厅,盖章则是“江苏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领导小组”。 住建厅未授权颁发资格证 而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审理裁决案件应当组成裁决庭,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裁决员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裁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郑建伟认为,这就是一个培训结业证,按官方说法是“上岗资格证明”,并非具有法律依据的裁决资格证书。而且,这个上岗证的落款与盖章存在不符,盖章的单位是“江苏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领导小组”,落款的是“江苏省建设厅”,因此法律效力也存在疑问。南都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30日,常州市另一个面临拆迁的市民钱惠良咨询了郑建伟,也曾向江苏省住建厅发函,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公开申请。 在这次申请中,钱惠良要求对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吕文炳、殷俊和沈亦青的拆迁裁决员资格进行信息公开,并在申请中注明“请不要用上岗证替代资格证书”。去年12月9日,钱惠良收到回复,江苏省住建厅明确表示,“关于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我厅未经授权颁发此证,该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 法院认定裁决有效 这两次信息公开申请的结果更引发了郑建伟的质疑。他认为,如果裁决员不具备行政裁决资格证书,也就意味着这些人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均是非法的、无效的。郑建伟对南都记者表示,他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其他城市,包括常州、无锡、江阴等地,都遇到了这样的裁决,并认为这是拆迁裁决中存在的漏洞。 1月4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梅国成夫妇所涉拆迁一案认定,关于裁决员的资质问题,由于常州市建设局具有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行政职权,因此指派的裁决员具备相应资格,并认为原告认为裁决员无资格的理由无事实根据。 对此,郑建伟说,他已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要求查询“江苏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领导小组”的机构代码。“任何组织机构都有代码,江苏省建设厅没有授权颁发资格证书,这个颁发上岗证的领导小组如果无组织机构代码,就更没有法律依据。”郑建伟说。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