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进出口食品包装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执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TBT-SPS网 点击数1426 更新时间:2007/4/27 10:53:31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Chinagb | |
|
|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随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出口食品企业还要注意购买食品包装时,需要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单。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并提供包装及材料的技术检测说明材料。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