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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感情差 竟立起“四楼访客禁止出入”告示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东南网 点击数1155 更新时间:2012/2/15 13:53:10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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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一楼的张姓男子因为与四楼的陈姓女住户有纠纷,竟在公寓大门口立起“四楼访客禁止出入”的告示牌。 据台湾媒体报道,公寓一楼张姓住户与四楼邻居有嫌隙,竟在通往楼梯通道处架设“禁止四楼五楼访客进出”的告示牌,并堆放杂物;台北地院昨天判决,四楼住户拥有一楼的通行权,告示牌和杂物要移除。 法界人士指出,遇到恶邻居,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双方有争执的事情“录影录音、搜证齐全”,让法院作裁判,绝对不要爆粗口或动手;人证也很重要,必要时可以请大楼管理员、里长、管区警员到场,以免事后各说各话。 这栋五层公寓位于台北市中正区,是一楼张姓屋主的父亲在20年前所盖,张拥有一楼和三楼,其他楼层为家人所有;因为争吵,家人卖屋搬走,陈姓女子买下四楼,与五楼和二楼住户组成管委会,张不满,双方互讼不断。 四楼住户指控,张姓男子在一楼通往其他楼层的共同楼梯间,不仅堆放废弃桌椅、鸟笼等杂物,还不让四、五楼住户通行使用,甚至张贴“禁止四楼五楼访客进出”的告示牌,影响他们的通行权。 张姓住户指出,他原本让楼上住户自由通行楼梯间及通道,但自从他在地下室安装监视器,四楼住户竟控告他妨害秘密;他在忍无可忍情况下,才禁止楼上的访客进出。 法官调查,这栋公寓的共同楼梯间及通道,部分土地所有权是一楼住户专有,部分为公共空间;既然一楼屋主曾让楼上住户自由通行,显示双方就此通道及楼梯间存有自由通行的“分管契约”,对现在的四楼住户仍有效力。 判决指出,依民法“正中宅门”规定,住户有使用他人建物的“正中宅门”的必要,可以请求除去妨害;四楼住户必须经过一楼住户所有权的通道及楼梯间,当然有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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