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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化妆品经营须知》规范化妆品流通秩序 | |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757 更新时间:2012/2/17 9:35:1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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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长沙市化妆品经营须知》( 以下简称“须知”),进一步完善化妆品质量溯源制度,全面规范化妆品流通秩序。 《须知》要求,各经营企业要强力推行化妆品流通货票同行制度,在销售化妆品产品时,要主动向其经销商提供手续齐全的证照资质、检验报告。各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包括“一照三证二证明”,即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同时,要求经营企业必须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须知》还要求各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化妆品进销货台账制度,禁止采购经营无证企业生产的、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宣传疗效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六大类产品;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化妆品的行为也将被依法查处。长沙市局要求辖区内各化妆品经营业主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张贴《须知》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须知》出台后,长沙市局要求市局本级和九个区(县、市)局采取分区划块负责、重点集中宣讲、逐一上门、连锁联动组织的办法,结合日常巡查排查工作,积极抓好《须知》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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