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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之恩重于亲情 台继母告赢生母“争子”成功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852 更新时间:2012/2/29 8:58:00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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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一名二十五岁的杨姓男子因父母离婚,六岁起由继母抚养,前年父亲过世,继母要认他为养子,但生母不同意出养,杨在法官开庭时表示,养育之恩重于亲情,法官因此裁定认可收养,继母“争子”成功。 杨姓男子的生父母二十年前离婚,来年三月,生父与刘姓女子结婚,监护人登记为生父。杨的生父与继母另外生了一个孩子,生母未再嫁人生子。 生父再婚时,杨年仅六岁读幼儿园,由继母与生父抚养,生母偶尔探视,给他生活费。前年二月生父过世,继母希望与杨延续母子情谊,今年一月和他订立收养契约,并作成书面,送交高雄地方法院认可。 由于当地法令规定“子女被收养时,应征得其父母同意”,法官通知生母到庭,问她愿不愿意儿子出养,她斩钉截铁说“不答应!”强调当时离开孩子是不得已,“且我生他、养他到四、五岁,也很不容易啊!” 法官问她离婚后是否探视儿子?是否给生活费?生母表示,一年不一定探望几次,大部分都是去学校看他,“因为他爷爷不希望我去”;偶尔给零用金,过年会给红包,除此之外就没有了。 继母到庭说,孩子从五岁就和她一起生活,教养到大学毕业,双方情谊比亲生母子更深厚融洽,所以想要正式收养他。 生母与继母僵持不下,杨姓男子表示,生母大概三至五个月看他一次,一年会给一、二次生活费,每次金额不超过五千元(新台币)。法官问他是否了解收养在法律上的意义,会终止与生母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杨回答:“了解。” 法官认为继母与杨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双方早已建立如同亲子间的关系,且继母对杨视如己出,即便生母表示不同意出养,因杨表态养育之恩重于亲情,裁定认可收养,但生母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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