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发布 2016年起在全国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1124  更新时间:2012/3/5 8:36:0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对于这项新规定,有专家分析称,这表明中国环境保护已经到了新阶段,不光是政府重视,民众环境意识也获得提高。此外,新标准仍保留150微克/立方米为PM10的日均浓度限值。

  这项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2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准发布。备受市场关注的PM2.5和臭氧终于写入“国标”,纳入各省市强制监测范畴。

  会议还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此外,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