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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召开送审稿审查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点击数974 更新时间:2012/3/6 9:10:51 文章录入:user10 责任编辑:user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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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国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工作,现已完成送审稿。 2011年12月8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北京主持召开了《规范》(送审稿)审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王果英处长、卫生部疾控局综合处于明珠处长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曾捷副院长出席了会议,于明珠处长和王果英处长提出了具体的审查要求。会议成立了由严建敏为主任、施培武为副主任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编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审查委员会听取了编制组关于《规范》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对《规范》(送审稿)进行了逐章、逐条的审查,经过认真讨论,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规范》送审稿是在调研国内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和已有技术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依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借鉴同类标准规范,研究确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主要技术指标,从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完成了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的编写工作。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原则对《规范》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使《规范》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二、《规范》审查委员会提出下列意见和建议: 1. 用字要规范、科学,突出重点、顾及全面,其他法规条文已涉及的内容可不要编入《规范》,应将疾控中心设计的特殊性、重要性内容写入《规范》;应将含致病微生物污水处理、空调通风系统设置等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列入《规范》。 2.专家意见由编制单位消化吸收后,对《规范》具有指导性的意见编入《规范》。 3.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见附件二。 三、审查委员会认为,《规范》送审稿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技术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了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的先进技术水平,体现了安全、环保与节能的理念和要求,符合当前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结构完整,内容充实。《规范》的制定,将填补我国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方面设计技术标准的空白,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将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筑的设计技术和施工水平,促进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审查委员会认为《规范》技术规定合理,与相关标准协调,具有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填补了国内空白,对其他卫生医疗机构有一定借鉴作用,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规范》送审稿通过审查。建议《规范》编制组按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后,尽快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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