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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提议禁止在珠宝中使用铅的法规草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485 更新时间:2012/3/8 8:44:53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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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仿制珠宝和发饰不应含有大于或等于0.05%重量比的铅或其化合物。珠宝产品包括: • 手链、项链和戒指; • 穿刺珠宝; • 手表和腕带; • 胸针和袖扣。 在法规中,“任何单个部件”应与单个成份相同,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这也同样适用于被投放市场用于制造珠宝的单个部件。 豁免内容如下: • 在指令69/493/EEC中附件1(分类1-4)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 对消费者而言不可接触的钟表产品的内部成份; •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除非其已被铅或其化合物(混合物)处理过; • 珐琅; • 在1961年12月10日前生产的珠宝; • 法规生效日起往后12个月之前上市销售的珠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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