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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最高法死刑复核结果应通知律师
作者:尹辉  廖颖谊…  文章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点击数708  更新时间:2012/3/9 10:27:0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如果你仅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当然就担心律师会不会引诱他(证人)?如果你的证据很确凿,这种问题不会存在。”

  ”千万不要把辩护权当成是律师的饭碗,辩护权是宪法权利。它是和公权力相制衡的,一个权力如果没有制衡,那它就会形成专断。”

  “(司法机关)不要老是把辩护人(律师)弄得好像跟敌对人物一样。”

  ——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 陈舒

  昨日下午,广东代表团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一组讨论中,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一口气提出了五条建议,赢得同组代表的高度认同,欧广源盛赞其“很专业,很透彻”。

  取消“不得威胁引诱作伪证”

  陈舒在发言中说,草案虽然对刑事诉讼的全程都赋予了辩护权,但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她建议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帮助他委托辩护人”写入草案中。

  针对草案42条有关律师伪证罪,陈舒建议提出修改,把“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取消,“辩护律师一点权力都没有,怎么去威胁证人?‘引诱’这个词非常不好把握,怎么证明律师引诱了?”

  她分析,侦查机关之所以害怕并且不愿意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证人接触,是因为担心他们改变口供,她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提高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如果证据确凿,这种问题不会存在”。

  对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她建议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省级侦查机关来指定它以外的侦查机关来办理,而不应该只笼统规定“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来办理”。

  死刑复核结果应通知律师

  陈舒说,目前证人的出庭率比较低,建议扩大对证人保护的范围。在草案的基础上,增加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恶性案件”证人的保护。

  对于诉讼时限问题,陈舒也提出了质疑。“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院是从头跟到尾的,对案情比较清楚,却还给了一个月的阅卷期。”她认为,这完全可以取消。

  而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陈舒对此有点遗憾:“它没说应该通知律师。”

  她举例说,自己同行就经历过这样的事,“人已经被枪毙了,律师还不知道。家属去领骨灰,律师还以为没有判下来。这会让律师没颜面来面对当事人家属。”

  因此,她建议要尊重一下律师,“都通知检察院了也应该通知我们一声”。

  不要将辩护人律师敌对化

  “为什么现在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量一直很低,稍微有点名气的律师都不愿意办刑事案件?”陈舒认为,关键是担心没有制度约束而导致侦查机关对辩护人的打击报复。

  “千万不要把辩护权当成是律师的饭碗,辩护权是宪法权利。它是和公权力相制衡的,一个权力如果没有制衡,那它就会形成专断。”陈舒表示,辩护人和公诉人的目标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打击犯罪。

  “(司法机关)不要老是把辩护人(律师)弄得好像跟敌对人物一样。”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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