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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立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 |
作者:刘裕国 张文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点击数823 更新时间:2012/3/13 10:41:5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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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剥夺妇女的权利。《条例》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完成后,新嫁入的妇女可以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家庭承包的土地、林地、宅基地等共同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为农村进一步土地改革中妇女的权益提供切实保障,使新嫁入的妇女不因未能参加新一轮土地确权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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