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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波音飞机补贴案发布裁决报告
作者:罗蓉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数515  更新时间:2012/3/14 9:17:27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2年3月12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美国影响欧盟大型民用飞机贸易的措施(第二次提起)案(DS353)发布裁决报告,主要如下:
  该案涉及的具体事项是美国影响大型民用飞机(LCA)贸易的相关措施,对此,欧盟在诉求中称,美国对其大型民用飞机的制造商——波音公司提供了补贴,而这些补贴属于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项下的禁止性补贴或可诉补贴。具体而言,欧盟认为:(1)美国有多个州(华盛顿州、堪萨斯州和伊利诺伊州)对大型民用飞机制造商提供了本地政策支持;(2)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美国国防部(USDOD)、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劳工部均对波音提供了款项或其他支持;以及(3)根据与外国销售公司(FSC)/境外所得相关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及依据该法作出的相关立法的规定,对波音公司提供了出口补贴。欧盟在抗辩中称,1989~2006年,这些补贴的数额累计达191亿美元,严重影响了欧盟相关产业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5(c)条和第6.3条项下的权益。但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发布的裁决中,将该项补贴额认定为至少53亿美元。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驳回欧盟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5就信息收集程序提出的多项诉求的做法有误。上诉机构认为,只要出现了关于启动该程序的申请,且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之后,附件5程序就将自动启动。但上诉机构拒绝对附件5程序的启动条件在该案中是否充分作出认定。
  针对NASA的8个受争议的研发项目以及USDOD的23个研发和测试、评估(RDT&E)项目,上诉机构认为,根据NASA采购合同对波音公司提供的款项及设备、仪器和人员,以及根据美国国防部资助项目对波音公司提供的款项及设备,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a)(1)条项下的“财政资助”。此外,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关于上述措施不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a)(1)(i)条规定范围的解释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法律效力。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作出的关于USDOD采购合同被定性为服务采购因此不属于协定第1.1(a)(1)项下的“财政资助”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但是,由于当事各方均未提出相关申请,上诉机构并未对该案中受争议的USDOD采购合同作出完全分析。美国并未对专家组作出的“根据NASA空间行动协议对波音公司提供设备、仪器及人员的做法构成了协定第1.1(a)(1)条项下的财政资助”的认定提出上诉。
  此外,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作出的以下认定,即根据NASA采购合同对波音公司提供的款项及设备、仪器及人员支持以及根据USDOD资助项目对波音公司提供的款项及设备支持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b)条项下的“一项利益”,尽管是基于不同的理由。上诉机构并未对专家组作出的“根据NASA空间行动协议对波音公司提供的设备、仪器及人员构成了一项利益”的认定予以审查。
  上诉机构认为,根据NASA/USDOD与波音公司之间的合同及协议作出的专利权分配——假设此类分配是一项独立补贴——并未明确限制在协定第2.1(a)条规定的“某些企业”。但是,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未对欧盟关于此类分配“实际上”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1(c)条项下规定的专向性补贴的主张作出审查的做法有误。据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基于协定第2.1条作出的所有认定均无法被维持,但拒绝就此类分配是否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1(c)条项下的专向性补贴作出认定。
  此外,上诉机构还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其他补贴并未显示出对波音飞机价格的影响的认定,对华盛顿州的营业及开业许可税率削减以及FSC/ETI补贴对价格的影响作出了分析,认为对欧盟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据此,上诉机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对其相关措施作出修改,并采取恰当措施移除由上述补贴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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