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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积极应对(一)
作者:国家认监委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  点击数546  更新时间:2012/3/15 8:35:1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编者按: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国,面对国内外发展的新形势,我国《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中指出“保持现有出口竞争优势,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优势”、“推动建立均衡、普惠、共赢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活动作为减少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手段,在促进我国贸易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手段。
  在我国,与国际接轨的认证认可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集中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并率先与国际接轨。通过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水平,增强竞争力;同时还帮助企业尽快适应国际规则的要求,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这里,我们将分两次对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中,认证认可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进行介绍。
  在美国“能源之星”认证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能源之星”计划(Energy Star Program)是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和能源部(DOE)为了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而联合制定的计划。其产品范围涵盖办公设备、家用电子、家用电器、冷暖空调、照明产品,以及商业和工业建筑等近50类产品。“能源之星”计划属于节能认证,虽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是全球影响最广泛的认证计划。目前该制度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
  2010年4月14日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宣布调整“能源之星”产品认证过程,要求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及为实验室提供认可的认可机构需向EPA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后,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才能够被EPA接受。同时EPA承认国际认可合作组织(ILAC)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机构的认可结果。
  我国是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出口大国,为保证我国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结果被EPA接受,帮助企业相关产品出口,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作为ILAC互认协议成员于2010年启动了相关工作,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于2010年9月向EPA提出认可机构注册申请,并获得注册。目前CNAS认可的满足相关要求的实验室40多家。这些机构已开始为中国销往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发挥作用。
  启动GLP评价制度满足REACH法规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907/2006(EC)号法规,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REACH法规涵盖面广,几乎包括所有化学品和其下游(纺织、轻工、制药、汽车、日用品等)产品。该法规的一系列要求—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非欧盟国家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研发和出口等造成很大影响。由于其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而检测通常需要国外指定的GLP实验室承担,因此造成了高昂的检测费用,而这些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其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1998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英文缩写:OECD)发布了OECD GLP《良好实验室行为规范》指南,成为REACH对检测实验室指定的主要要求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加入OECD,在法令出台以前,我国在进出口领域尚未建立相应的GLP评价制度。
  2006年,我国开始研究和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GLP评价制度,国家认监委于2008年发布了第17号公告——《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试行)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试行)等文件。目前在该制度下已有6家实验室获得证书,这些GLP实验室从事的化学品安全性评估工作,对维护我国化学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促进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今后GLP评价制度与国际接轨和互认打下了基础。
  开展“肯定列表制度”所涉及的能力验证活动
  “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公斤。该制度于2006年5月29日起执行。
  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较大市场之一。“肯定列表制度”执行后,对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面临较大的挑战。需要企业及时了解“豁免物质”范围,收集针对农业化学品和食品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同时掌握在豁免清单之外且无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与此同时,认监委和CNAS开展了多次食品中农残检测等能力验证活动。同时还组织国内相关实验室参加如欧盟谷物农药残留能力验证计划,这是由欧盟谷物和饲料农药残留参考实验室组织由欧盟成员国参与为主,目的是通过能力验证活动提高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减少出口企业因检测标准和结果等差异所造成的重复检测和退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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