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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应实行动态标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数839 更新时间:2012/3/16 9:42:21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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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全国人大代表、审计署驻沈阳办事处特派员张炳功建议,在征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区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将动态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征地补偿的法定标准。张炳功代表介绍说,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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