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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杀害中医改判死缓案将再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681  更新时间:2012/3/16 10:56:3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近日,在医疗改革中被害的湖北土家族名中医田何玉烈士的丈夫黄治家再次致信,请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证据,对田何玉烈士被害一案的二审判决提起抗诉,并要求法院再审此案,维持一审对杀人犯廖德政的死刑判决。

  2009年11月27日,湖北省巴东县中医院副院长田何玉在上班途中被该县大支坪卫生院医生廖德政杀害。2011年5月2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民政部备案,田何玉被认定在医政改革中遭到犯罪分子报复杀害,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被誉为武陵山区“中医奇葩”的田何玉从医学院毕业后就跟着父亲田先彩学习骨伤科,以中医正骨、推拿疗法为主,成为“田氏推拿法”第一传承人。她凭借高尚的医德和高超的医术赢得人们的赞誉。

  2009年11月,巴东县大支坪镇卫生院实行岗位竞聘并与技术职称挂钩,该院医生廖德政因不满自己是初级职称而放弃竞聘,并把自己未能评定中级职称的事迁怒于两年前已调任巴东县中医院工作的该院原负责人田何玉和巴东县卫生局政工股股长谭华兵。

  2009年11月26日,廖德政向巴东县卫生局反映他职称评定的情况,局里答复他写个报告,并把当时的学历证明和取得考试资格的原始证明带来审核,因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而对自己的职称评定感到绝望,遂起报复杀人之心。

  27日上午,廖德政四处寻找、购买作案工具,并于14时许在田何玉上班途中将其拦截后连刺数刀,廖围着在血泊中挣扎的田何玉转了三圈直至发现田死亡后,才扔下凶器掏出手机先给其老婆报信,再拨打110报警,一边喊着“我杀人了,快来抓我吧!”一边向公安局跑去。

  一审判决书中记录了廖的供述:“我就想烦哒,心想到巴东找田何玉或者谭华兵,他们不给我解决好我就把他们其中一个杀掉,让全社会知道我的冤屈……其实杀人之心昨天晚上就有了……后来在到巴东的路上接到老婆的电话后,更坚定了我杀人的决心……这次谭是运气好,我没有碰到他,碰到哒我也会杀死他。杀了田何玉后,我想到男人做事要敢做敢当,干脆到公安局自首……”

  2010年8月10日,恩施土家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廖德政死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德政为泄私愤而预谋杀人,并且当街行凶杀人,作案时连续用刀刺中被害人要害,准备刺杀的对象也不仅仅是被害人一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廖德政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称自己有精神病,企图逃避法律的严惩。巴东县公安局先后委托湖北省人民法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了鉴定。前者的鉴定结论认为,廖德政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有明显的现实动机,控制能力因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而削弱,诊断为“应激性精神病障碍”,认定其作案时为部分(限定)刑事能力;后者的鉴定结论则认为,前者缺乏诊断依据,廖德政符合“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正常的,且两份精神病鉴定结论也不一致,故均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还认定,廖德政构成自首,但其在现场作案后,当立即弃刀打电话报警,从其报警、投案的行为看,不排除有规避法律之嫌。

  一审判决后,死者田何玉的丈夫、女儿及父母等对该判决中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的结果不服;被告人廖德政对其被判死刑的结果不服,双方均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4日,湖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廖德政因自身条件不符合规定没被评为中级职称而迁怒于田何玉等并实施报复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投案自首情节和有关精神病鉴定结论,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判决结果立即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和受害人家属的持续上访。相关报道不断见诸媒体。

  田何玉家属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说,法律规定,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但有证据表明廖德政并未如实供述杀人经过,不应认定其自首。更重要的是,自首是减轻处罚的酌定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另外,廖德政精神疾病鉴定程序有问题,且两份结论相互矛盾。廖德政行凶前有充分准备,行凶时思路清晰,不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表现。故不应采信其精神病鉴定结论。

  2012年2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2012】鄂刑再审字第00005号: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目前,再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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