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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根治小产权房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点击数691 更新时间:2012/3/31 9:42:55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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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部长徐绍史表示,今年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的大规模清理做准备。“将在调查研究、清理试点、执法监察、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继续蔓延等方面,推进小产权房治理工作。”业内人士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进入一级市场流转,归根结底是城乡土地所有权的二元结构问题。 利益催生小产权房 徐绍史的上述表态并不突兀。2月21日,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也表示,国土部今年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试点清理工作,为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做制度和政策准备。自1999年至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部等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禁止小产权房的文件多达10余个,但大多是从严禁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角度,反复强调小产权房不合法。 时至今日,全国范围内的小产权房已遍地开花。在北京市的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县等郊区县,分布着规模不菲的小产权房。即使是在北京市区的南四环,也有小产权房的存在。3月14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南四环的宜兰园小区,在划拨性质土地上盖起来的十几栋小高层,自2006年购买至今,仍没有办下房产证。 2月29日,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旗下的REICO工作室对外发布了《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问题与出路》的报告。该报告估算,1995年~2010年我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约为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小产权房为何屡禁不止? 据该工作室吴亚平博士分析,多方利益牵涉使得小产权房有了独特的生存空间。小产权房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土地未经征用走招拍挂流程,不必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土地成本近乎为零,较低的售价对于购房人很有吸引力。对于村(镇)政府来说,建设小产权房获得的超额利益远远高于征地补偿费;对于农民来说,分享的土地增值收益也高于征地补偿;对于开发商来说,不必支付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且可以在小产权房的开发所获利益中按比例分成;甚至有消息称,小产权房还吸引了炒房客。 头痛医头不治本 分析人士认为,小产权房屡禁不止,归根到底在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的利益驱使。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改革呼声和大势所趋,又给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在大量城市的城乡接合部区域,小产权房如雨后春笋般地暗中滋生,出现新一轮小产权房抢建热潮的可能并非耸人听闻。国土部有关人士的接连表态,显示出小产权房的清理已势在必行。王宗亚表示,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试点清理,目前正在研究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 小产权房该如何清理,也成为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认为,对小产权房可区分对待,未销售的政府可收购转化为保障房。“已出售的不太好处理。购买人群的条件不一样,有的符合保障房申购标准,有的不符合,总不能一栋楼里有的转为保障房,有的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大产权房吧?”郭松海表示。 “现在的政策背景有了新变化,解决小产权房的思路可能也有新变化。”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关键是要对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重新审视。“如果仅就小产权房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无异于头痛医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经济社会的巨大利益驱动下,还会出现小产权房第二代、第三代。”也有业内人士建议,小产权房屡禁不止源于上述多方利益的牵扯,那么解决小产权房的实质就是利益分配问题,即如何分配土地利益,使得各方利益均达到最大满足。 有调查资料显示,被征用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曾提出建议,要淡化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制并非国有土地性质,允许城市和城镇周边的集体性质土地和小产权房的长期存在。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流转市场,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流转权,使小产权房转变为合法的商品房,参与到城市住房供给体系中。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也建议,要承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所建的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与非法占用农地建设的小产权房区别对待。要深化土地产权变革,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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