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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发布 5月执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方网 点击数693 更新时间:2012/4/9 8:36:5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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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根据《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糖尿病门特鉴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在鉴定机构首次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诊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复查鉴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院门特报销政策执行。登记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复查鉴定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报销政策执行,再次申请鉴定按照首次鉴定对待。 应由医保基金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医疗费用,按人头限额付费。医保基金对鉴定机构综合付费基数为440元/人,人头限额付费标准为:参保职工首次鉴定330元/人、复查鉴定395元/人;参保居民首次鉴定220元/人、复查鉴定260元/人。 《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中所称1万元药品费用,是指糖尿病参保患者按照门特治疗,使用降血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含其他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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