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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修订纺织和服装标签要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点击数572  更新时间:2012/4/12 8:41:52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1年12月23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了一项决议,决定修订目前墨西哥针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官方标准NOM-004-SCFI-2006中对标签的要求,即“商业信息­­­——纺织品、服装、配饰和日常家用亚麻布的标签”,该内容发布于2006年6月21日的《官方公报》。新要求已于2012年2月23日起正式生效。这些要求适用于纺织产品、服装、相关配饰以及家用亚麻(纺织部件成分超过总量50%)。其中,下列产品不在标签要求范围内,包括电热毯、一次性尿布、卫生巾、棉签、婴儿湿巾、纺织原料制成的玩具、面具、家具、手表带、盾牌、旗帜、拉链和/或扣件、纽扣和饰扣、特定服装、烤箱手套、化妆品盒、一次性清洁衣物以及用于包裹和包装的材料等。根据新的修正案,参考标准NMX-A-099-INNTEX- 2005被NMX-A-099-INNTEX-2007(纺织纤维和细丝的术语和分类)替代;NMX-A-240-INNTEX 2004被NMX-A-240-INNTEX-2009(纺织行业-服装-纺织物品护理指南中的符号-说明)替代。修正案的重点包括:
  定义: •增加装饰品的定义-定义为纱或织物上由纱或纤维构成的可见的图案或设计。
  信息说明: •根据《联邦消费者保护法》,所有要求的商业信息必须以西班牙文提交,但是可同时附上其他语言。 •当衬里的材质与产品相同时,有关产品包含衬里的商业信息是没有必要的。 •当成分中纤维的含量少于总量5%时,可用“其他”表述。当两种或以上纤维总量少于5%时,也可表示为“其他”。如,60%棉,30%涤纶,4%尼龙,4%氨纶和2%腈纶,可表示为:60%棉,30%涤纶,10%其他。 •包含两种或以上纤维的纺织品必须提及每种含有至少5%或以上成分的纤维含量。总纤维含量必须加起来正好是100%。术语“羊毛”包括来自绵羊、羔羊、安哥拉羊和山羊绒的纤维,还包括来自骆驼毛、羊驼、美洲驼、野生骆马的纤维,以及经过再加工或重复使用的羊毛产品。如,45%羊驼毛,55%美洲驼毛可被表示为100%羊毛。 •如果存在两种或以上纤维,则纺织品、家用亚麻、服装及配饰成分可有3%的公差。该公差应该指的是每种纤维的成分而不是相对于产品总量。当产品标记为含有40%棉,实际上可以含37%到43%的棉。这3%的公差规则并不适用于仅含单一纤维种类的产品(如100%棉)。 •成品的原产地应该用西班牙文或与对外贸易一般规则中执行的国家代码一致。 注意: •对该墨西哥官方标准的监测将由经济部和联邦消费者保护部门根据各自权力进行负责。一般来说,墨西哥官方标准为服装和服装配饰的商业信息制订了要求。服装和服装配饰的衣领、腰部或其他可见处必须带有一个永久性、清晰的标签,并用西班牙文(或附上除西班牙文外的其他语言)标注以下信息: •商业品牌; •纤维成分(与墨西哥标准NMX-A-099-INNTEX-2007一致); •尺码; •护理指南; •原产地(与墨西哥标准NMX-A-240-INNTEX-2009一致); •个体企业:制造商/进口商名称和地址,自愿标注联邦纳税登记(FRC)号码。股份企业:制造商/进口商企业名称和地址,自愿标注联邦纳税登记(FRC)号码。这些信息将包括在永久性标签、临时标签或产品封闭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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