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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十年大修 援建保障房存争议
作者:郭晋晖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768  更新时间:2012/4/26 9:47:5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时隔十年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公积金条例”)的修订又一次进入了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

  自4月9日住建部邀请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的消息公开之后,业内普遍认为这是住建部正式启动公积金条例第二次修订的信号,这项工作开始进入前期密集调研阶段。

  《第一财经日报》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公积金条例修改聚焦在受益面扩大、缴纳面扩大以及援建保障房的合法性三个方面,显然,后者是争议最大的话题。

  保护缴纳者利益

  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颁布施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逐一作出了相关规范。2002年国务院曾经做过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是十年之后的第二次修订。

  有媒体报道称,此次修订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调整;二是对覆盖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

  现行条例规定了公积金使用的六种情况——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但实际上除了买房,其他的用途均存在“玻璃门”现象,因此,资金闲置在效率上的损失,和使用面狭窄对公平性的损害成为现行条例最受人诟病之处。

  扩大资金的受益面是此次修订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应该将住房公积金定位为支持基本住房消费,比如租房以及房屋装修等内容,而且应该规定管理机构对账户持有人符合条件的资金使用给予更大便利。

  南开大学住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徐保满则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对于暂时不能使用公积金的缴纳者,可以将他们公积金余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医疗等方面的支出,这对于调动更多人缴纳公积金是有益处的。

  徐保满也认为,当前公积金在租房方面存在玻璃门现象,主要还是法律法规支持的力度小,公积金条例修订中可以在租房方面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比如租房的类别,如何证明租房行为的真实,以及支持公积金优先用于公租房租金等等。

  住房公积金现在所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是覆盖面很窄,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的调查,截止到去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只有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的35%。而且其中包括了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6000多万,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

  这与公积金条例对缴纳人员范围的限定有关。

  公积金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农民工和个体工商业者并没有被纳入到缴存范围。徐保满认为,经过这十年的发展,很多进入城市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以及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业者,如果他们愿意缴纳都应该纳入缴纳范围。

  援建保障房争议

  住建部此次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最大目的之一是要放开目前试点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该试点自2010年开始以来,参与城市逐渐增多。2010年是28个城市,2011年增至29个,而2012年有望继续扩大。

  利用具有“私有产权”性质的公积金,来支援属于“公共产品”的保障房建设,其合理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此次修订若是将这一用途写入法律则可以扫清障碍。

  李珍则认为,政府利用公积金兴建保障房是一个双赢的方案。公积金沉淀的资金得以利用,政府有了保民生政策的资金来源。关键是政府应该按市场的资金价格付息。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政府债务的利率、利息并按年平均摊入个人账户。

  徐保满也表示,公积金援建保障房若写入法律必须同时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保证流入和流回的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监督,而且法律必须同时赋予地方按照各地具体情况规定一个沉淀公积金的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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