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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功能区将获财政补偿 已确定纳入11县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548  更新时间:2012/5/8 10:09:34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为了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势必会放缓经济发展,地方财政收入乃至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势必受到影响,对这些地方应该如何补偿?近日由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给出了答案。
  根据《办法》规定,省财政将分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给予纵向转移支付。据初步测算,2012年符合条件的生态功能区县(市),平均可比非生态区多获得2000万元的一般转移支付。据了解,由于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尚未出台,目前可确定纳入补偿范围的为11个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乐昌市、南雄市、始兴县、仁化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兴宁市、平远县、蕉岭县、龙川县、连平县和和平县。
  获补偿需满足3项条件
  根据《办法》,省财政将从今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而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也分为两类,即国家级生态区和省级生态区。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各占50%,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以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目标;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
  激励性补偿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则分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0.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0.05)、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0.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0.0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0.05)、森林覆盖率(0.1)、森林蓄积量(0.05)、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0.05)、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0.05)、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比例(0.05)、水源保护区占国土面积比例(0.0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0.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0.0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率(0.1)、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0.05)等15项(括号内为权重)。
  据省财政厅初步测算,2012年平均每个生态功能区市县可获得约4000万元的一般转移支付,比非生态区平均多获得2000万元。
  相关背景
  国务院要求,对国土空间的开发须区分不同的主体功能区进行差别化发展。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我国国土空间按开发方式将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按开发内容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对于限制开发甚至禁止开发的生态功能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势必会影响到GDP和财政收入,从而使当地政府无力承担保障改善民生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因此,对于这些地区就需要进行转移支付和财政补偿。
  目前,我省的主题功能区规划虽然尚未正式出台,但相关工作一直在进行中,《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近日已由省政府印发,这也为日后广东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出台做好了关键性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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