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买房子聘物业协议猫腻多留意七种霸王条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山西日报  点击数588  更新时间:2012/5/10 10:33:15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本广告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期交房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业主违反公约,物业公司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对于买过、住过商品房的市民来说,在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中,这样的条款并不陌生。很多人认为,这些早已成为约定俗成的东西,但是,它们却真真切切地伤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为此,记者采访了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消费者挑拣出商品房买卖和物业管理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剖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1、只要不按期签合同就算违约

  霸王条款:市民祝女士已向开发商交付5万元定金并草签购房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的15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否则就是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但就在准备签正式的购房合同前,祝女士的父亲突然病重,急需这笔购房款治病。无奈,祝女士决定退房。但开发商却告知,祝女士已构成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很多楼盘在购房协议中都有这样的说明:“本协议签订×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购房者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日内到某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购房者逾期未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将购房者所定的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定金不予退还。”

  律师蔺楠表示,此条款仅对购房者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了约束,但却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定金。如上述情况,开发商不能认定祝女士违约,应退还定金。

2、为延期交房找“客观”理由拒不赔偿

  霸王条款:吴女士买的房子本应半年前交房,可到现在仍无任何动静。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并与对方进行了交涉。但开发商表示,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有“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如今延期交房就是由于建筑设计更改,因此不构成违约。

  律师:开工之前,项目已经规划部门审批,具体到楼高、户型、每个房屋朝向等,如果变更设计,需要再次经过规划审批。开发商给的这个说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只有遇到中考、高考等特殊原因延误工期,或是由于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区大面积停水、停电等)导致工程施工期延长的,出卖人才可以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楼盘以实物为准

  霸王条款:市民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最近他走访了省城各大楼盘,发现不少楼盘在楼书最不显眼的位置上都注明着“本广告仅供参考,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或者“公司对楼盘广告语有最终解释权”。王先生质疑道:“大家买房都是通过看广告了解楼盘,最终实物还不一定是这样,那广告的意义何在呢?”

  律师:广告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类似的情况还有,开发商为项目制作的沙盘等建筑模型,也标明“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这种情况同样是不合理的。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延期办房产证双方责任不对等

  霸王条款:“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律师:上述条款中,违约金“万分之一”和“万分之五”的差别,显失公平。此外,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的,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现实情况限制,90日内办理房产证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时,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相互给予理解。因此,购房协议中出现的上述条款,明显地加大了买受人责任,减轻了出卖人责任。

5、交易是否达成中介都要收钱

  霸王条款:李先生的一套二手房,委托房产中介卖给王先生。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李先生的妻子不能到场而被卡住,交易无法进行,双方购房约定随即解除。但房产中介却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费,这笔费用从李先生支付给王先生的违约金中扣除。理由是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委托人与另一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费用从违约金中扣除。”

  解读:此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无论交易是否成功,房产中介都可以取得报酬。适用定金规则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方,中介公司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拿走了一部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6、业主违规装修物业没收工具

  霸王条款:刘女士所在的小区规定:“业主装修时间必须在上午8-12点和下午2-6点。”可是有一天,刘女士在6点之后仍未停止施工。对此,物业公司负责人没收了刘女士的装修工具,并称执行依据是物业管理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

  律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处罚权,上述条款的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财产的侵犯。业主在装修前都会缴纳保证金,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规定,如果业主不当装修可以扣除保证金,却无权没收业主的工具或扣留业主。

7、不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

  霸王条款:今年春节期间,由于物业服务极差,王女士与物业公司负责人发生语言冲突,并开始拒交物业费。拖欠两个月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时不时地停掉王女士家的水。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之前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如果业主违反公约中关于业主的有关义务规定的内容,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律师:业主在用水、电、气方面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停水、停电、停气。如果哪家物管公司对业主停水、停电、停气,业主完全可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将会胜诉。此外,关于物业费还有一种霸王条款:“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律师表示,这种条款也极为不合理,业主还未入住,就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物业费应从入住之日起开始计算。

专家点评

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中经常会遇见一些霸王条款,当购房者面对开发商列出的这些霸王条款时,该怎么办呢?根据《合同法》,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适用无效合同的规定。

  其实,购房者辛苦买房,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大多数人也并不想撤销合同,而是想最大可能的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律师建议:格式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变更或撤销的途径,变更该合同的条款。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购房者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条款的期限为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丧失了撤销权。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