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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考生携收发信息功能设备入考场算作弊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514 更新时间:2012/5/14 15:15:23 文章录入:user4 责任编辑:user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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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办法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办法指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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