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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组织考试违纪将重处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927 更新时间:2012/5/14 15:16:18 文章录入:user4 责任编辑:user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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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并对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公布。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等八项违纪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办法指出,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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